如何辦理單身宣誓及無血緣關係聲明
我國國人到中國大陸結婚,須提出經公證人認證之單身宣誓書,以及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聲明書,所需文件如下: 持往大陸地區使用之單身宣誓書 1、本人身分證正本 2、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5份;曾離婚者,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5份;配偶已死亡者,死亡證明書5份。 3、單身宣誓書(本所備有例稿) 第2項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宣誓由本人辦理,當地是否例外接受由親屬代宣誓,須自行向當地機關確認。 持往大陸地區結婚使用之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聲明書 1、本人身分證正本 2、結婚對象身分資料(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戶籍所在之省份或直轄市) 3、無血緣關係聲明書(本所備有例稿) 宣誓由本人辦理,當地是否例外接受由親屬代宣誓,須自行向當地機關確認。 費用: 中文單身宣誓書、無血緣關係聲明書各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