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立遺囑人指定2名見證人,在公證人及2名見證人面前,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得立遺囑人認可後,立遺囑人及公證人、2名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民法規定之5種立遺囑方式之一。

辦理公證遺囑應到場之人:

1、立遺囑人

2、立遺囑人指定2名見證人

見證人資格限制,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應攜帶之文件(皆須攜帶正本):

1、立遺囑人及2名見證人之身分證、印章

2、立遺囑人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辦理繼承用之原始戶籍謄本)

3、財產證明文件

(1)土地:土地權狀或最新土地謄本。

(2)房屋:建物權狀或最新建物謄本、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3)存款:郵局或銀行存摺、存單。

(4)若是其他種類財產,該財產權利及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公證遺囑費用:依寫遺囑當時立遺囑人所有財產價值,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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