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租約公證
租賃契約公證除了確認雙方權利義務、保全證據外,最大的價值在於附加逕受強制執行公證,在下列情形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免去訴訟請求返還房屋、給付金錢的時間、精力、金錢耗費:
1、租期屆滿,承租人不返還房屋
2、承租人不給付租金、違約金
3、承租人返還房屋後,出租人不返還押金給承租人
租賃契約公證應到場之人:
1、出租人、承租人,若不能親自到場,可出具授權書委任代理人到場
2、如果有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亦須到場
辦理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
1、出租人、承租人是自然人,攜帶身分證、印章
2、出租人、承租人是公司,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攜帶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最新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正本、公司大小章,以及一份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影本,影本上蓋公司印鑑章
3、代理人到場,攜帶委任人之印鑑證明、蓋有印鑑章之授權書
4、房屋權狀正本或最新房屋謄本正本、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5、租賃契約3份,如為住宅租賃,租約內容須符合內政部公布之應記載事項,且不得約定不得記載事項
租賃契約公證費用:
以全部租金+保證金,或房屋公告現值+保證金,擇高者,依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https://www.tynotary.tw/#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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