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和解契約公證

 

和解契約公證

和解契約除了當事人自己簽訂,也可由公證人辦理公證,經由公證人向契約當事人說明契約內容或使當事人閱覽契約,並在公證人面前簽訂契約之公證制度,證明和解行為的存在,確認雙方瞭解契約內容,是基於自己自由意志所簽訂,並非受到強暴、脅迫所為。

另外,和解契約內容大多是約定某方有給付他方金錢的義務,公證此種和解契約可以附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意指如果嗣後不依和解契約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債權人可以直接持經公證之和解契約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取得金錢。若和解契約未經公證,有一方不履行給付金錢之義務,通常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訴訟,歷經調查證據、開庭辯論等等冗長程序,待法官判決且判決確定後,才能持確定判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和解契約經公證實可免去訴訟費用、精神及時間之勞費。

除了前述約定給付金錢,在和解契約給付標的是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情形,也可以附加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辦理和解契約應到場之人:和解契約當事人,若有保證人,保證人須一併到場。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公證費用:按契約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加收二分之一。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如何找到民間公證人

如何辦理翻譯文書認證

如何辦理出生證明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