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翻譯文書認證
翻譯文書公(認)證 舉凡外國以外文作成的文書,如畢業證書、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等等,要拿來國內使用,國內機關大多須翻譯成中文。且該原文文書(原本)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並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再由公證人認證中文翻譯本。 反之,若是國內中文文書翻譯成外文拿到國外使用,通常亦須先由公證人認證英文翻譯本,再視外國需用機關之要求,可能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公證人認證翻譯文書,須向製發該中文文書之機關查證文件之真偽,通常無法當天領取。先向製發文件之機關詢問好查證之窗口、單位、人名及聯絡方式,可加快認證之速度。 辦理翻譯文書認證應到場之人:翻譯人,翻譯文書必須由翻譯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應攜帶文件:翻譯人身分證、翻譯文件之原件及其翻譯本。如果涉及人名之翻譯者,另應攜帶該人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供查核。